撰写: 2020-04-29 浏览 : 121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传导“严起来”的执法理念,督促地方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及时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规必追究的氛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决定通报10起违法案件,其中矿产资源违法案件3起。
3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分别为:一是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案。2017年8月,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官塘大山矿区越界开采石灰岩30.45万吨、页岩和杂石126.35万吨。2017年9月,原凤阳县国土房管局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2403.8万元,并处罚款721.14万元。案件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
2017年3月,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京山市雁门口镇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9.43万吨。2018年10月,原京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132.12万元,并处罚款59.46万元。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姚家湾采石场越界开采案。2017年5月,乐业县姚家湾采石场在同乐镇央林村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31.04万吨。2017年12月,原乐业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298.54万元,并处罚款14.92万元。乐业县姚家湾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梁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原乐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韦某、矿山办公室主任禤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乐业县综合执法局局长刘某、央林村支部书记杨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原乐业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某、邓某、矿管股股长蒋某、同乐镇镇长覃某、副镇长岑某被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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